研函
[2016]43
号
各学院(培养单位):
根据综合改革和十三五规划精神,自
2016
年
3
月
23
日紧急暂停“免盲”以来,收集了各方面关于“免盲”的意见和建议,经专题会议讨论研究,特发布本学期的“免盲”审批流程和总量控制,具体如下:
一.
“免盲”审批由学院负责,鼓励各学院取消“免盲”。
2016
年
5
月
1
日前,各学院统一将本单位本学期批准的“免盲”名单和材料(材料的格式、要求不变)报研究生院备案、公示。过期不再受理。
二.
各学院博士学位论文“免盲”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学期博士毕业生的
20%
。
三.
研究生院在收到各学院上报材料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在研究生院网站公示一周,第
7
个工作日向学院反馈公示结果。
四.
审批流程和总量控制以外事项,仍按原来的相关规定执行。
请各学院在“免盲”审批中,加强核查发表的学术论文与学位论文是否紧密相关。
研究生院
2016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