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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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1988年11月1日正式生效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和1991年4月9日修订后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增设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它们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现行的破产法律规定的缺陷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实施过程中也是障碍重重。无论从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还是从我国经济发展的长远利益考虑,都要求我们完善健全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清除实施中的障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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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詹跃忠审理破产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探讨,法学杂志1998年第1期,第28页。 [2] 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第10,19,20,24,33,35,50,51,52,54,60条。 [3] 邹海林试析破产程序中的几个基本问题,法学评论1994年第3期,第38页。 [4] 王卫国论重整制度,法学研究,1996第5期,第99页。 [5] 邹海林破产程序和破产法实体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1月第1版。 [6] 罗文辉关于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认识与思考,湖南法学研究,1997年第3期。 [7] 高言,刘璐主编破产法理解适用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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