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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商务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其相应责任

魏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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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商务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其相应责任

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风险预防原则下的网络平台责任法律制度研究”

Civil Liabilities of E-Commerce Platform based on the Duty of C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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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历程
  • 收稿日期:2020-05-27
  • 录用日期:2020-09-03
  • 网络出版日期:2020-09-05

论电子商务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其相应责任

    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风险预防原则下的网络平台责任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向电商平台施加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是我国《电子商务法》第38条的主要突破。38条第二款打破了第一款的技术逻辑下平台责任的“避风港”规则的限制,引入了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这一社会逻辑,大大提升了消费者保护的力度。电商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内容应当分为对平台内经营者信息的审核义务和对线下侵权行为的管控义务。在平台内经营者直接侵权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情况下,依据前一义务内容,电商平台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依据后一义务内容,电商平台可能构成连带责任或者补充责任。安保义务条款的激活首先需要政府主管部门通过制定如平台“实践准则”的方式明确安保义务的具体内容,既作为电商平台合规的指引,同时明确电商平台就安保义务的举证责任的内容和范围。

English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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