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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步入风险社会,完善应急预算法制已经成为国家应急管理的重要课题。事实上,2003年非典、2008年汶川地震以及2019年新冠肺炎疫情都充分表明,与正常状态下的公共预算不同,应急状态下的财政预算极具紧迫性和不确定性,从法制层面对应急预算进行规范业已成为成熟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中国于2014年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但该修订却并未将应急预算纳入其中。这不但影响应急财政的高效足量供给,也为“越轨式”的应急财政埋下隐患。
学界对于应急预算的关注相对有限,多是从应急财政这一宏观视角出发,尚未深入到应急预算法制的系统建构,比如受2003年非典事件影响,刘尚希和陈少强[1]撰文指出中国应将公共财政的应急反应机制纳入到应急管理系统当中。2008年汶川地震以后,郑洁[2]、滕宏庆[3]、周克清[4]等学者纷纷主张完善中国应急财政治理体系。2019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张学诞和邬展霞[5]也率先发出了构建中国应急财政治理体系的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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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财政的供给失范和供给不足并非无源之水,很大程度上都是应急预算法制的供给不足所致。截止到目前,并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应急预算”予以系统规制,相关内容基本分散在《预算法》、财政政策以及相关应急法律之中。这些内容并未给应急预算提供一个健全的制度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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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调整国家财政收支行为的基本法,《预算法》明显缺乏足够的财政应急理念,相关规定只能从诸如“预算监督”条款、“预备费”条款、“预算绩效”条款中加以引申,且或多或少存在着法制供给不足的问题。
第一,“预算监督”条款的约束力不足。现行《预算法》的监督条款遍布多个章节,其中第九章更是专门以“监督”为名对预决算的监督内容进行了系统规定。然而,由于这些条款并未对正常状态和应急状态下的预决算行为加以区分,致使相关监督条款很难发挥出应有效力。以第86条为例,本款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这一条款显然是对正常状态下预算执行的监督,因为一旦6—9月与应急状态处于同一时期内,人大的监督就会显得力有不逮。总之,由于现行《预算法》并未给人大监督应急预算提供健全的渠道,使得人大对于应急财政投入周期和投入总量的话语权被严重削弱。
第二,“预备费”条款的灵活性欠缺。《预算法》第40条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显然,本款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预备费的灵活性,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就提取比例而言,本款只是将预备费的提取比例限制在1%~3%这一狭小的空间内,并没有意识到预备费有限性与突发事件不确定性之间的张力;另一方面,就预备费的流动性而言,本款中的“当年”二字将预备费的适用时间严格限定于本年度,并未注意到预备费管理的流动性,这种机械的时间设定显然无助于预备费供给的持续性效益。
第三,“预算绩效”条款的实效性不强。重视财政绩效是《预算法》的重要追求,《预算法》第12、第32、第49、第57以及第79条等普遍蕴含着对预算实效性的考量。然而,相关“绩效考核”“绩效目标”以及“绩效评价”等更多面向常态下的财政预算,很难从中探寻应急预算的绩效评估标准,更无法阐释国家投入与市场投入这一比例关系。
第四,“预算调整”条款的应急性有限。《预算法》第七章对于应急状态下的预算调整行为明显缺乏考量。以《预算法》第69条为例,其强调各级政府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必须要在30日前提交初步审查。但鉴于突发公共事件的不确定性,这一时间上的硬性规定很容易扩大常规性预算调整程序与紧急性财政应急需求之间的张力,并进而导致政府处于两难的尴尬境地,即一旦面临紧急事态,是应急优先,牺牲《预算法》的权威,采取“越轨式”的预算调整行为,还是法治优先,置急切的应急需求而不理,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的调整程序进行?可见,应急性预算调整机制的缺乏使得应急财政的规范供给和高效供给之间矛盾重重。
第五,“央地预算收支项目划分”条款的责任比例抽象。《预算法》第29条规定:“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或者转移支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尽管本款将具体的财政收支项目划分权力交由了国务院,但国务院并未专门出台调整央地财政应急责任的规定,其多是由国家财政部在应急期间进行临时性的政策调整,致使央地应急财政责任划分的法定性和权威性相对不足。更重要的是,截止目前,人们并不能从既有财政政策中探寻出一套清晰可循的责任分担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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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的法制供给不足使得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算往往无规可寻,如此就为大量临时性财政政策的出台提供了可乘之机。以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为例(如表1所示),为了保障疫情期间的财政资源供给,国家基本上是通过政府规范性文件来调整应急预算行为。纵观这些政策的制定主体,并无严格的资质要求,既包括财政部、审计署、税务总局这些财政部门,也包括发改委、工信部这些建设部门,甚至在有些情况下,财政部的下属单位也在此之列。同时这些政策调整的内容也十分广泛,诸如疫情期间财政经费保障目标、经费统筹、调度拨付资金、物资保障、资金监管等各项事宜都在其调整的范围之内。用临时性的财政政策来调整应急预算行为虽然更具灵活性和时效性,但这些政策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以及调整内容并不具备法律严谨性和规范性的品质。同时,在这种政策规制的背景之下,由于缺少对相关政策内容的监督和审查,政府就同时扮演了规则制定者与规则执行者这两个角色,自身行为很容易游离于法律和人大视野之外。
表 1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部分应急财政政策统计①
序号 名称 调整事项 制定部门 位阶 1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 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临时性工作补助、治疗经费等 财政部 规范性文件 2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保障工作的通知(财资〔2020〕4号) 行政事业单位疫情防控资产管理工作 财政部 规范性文件 3 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 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 财政部 规范性文件 4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 规范性文件 5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办〔2020〕7号) 经费保障目标、经费统筹、调度拨付资金、物资保障、资金监管、新闻宣传等 财政部 规范性文件 6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捐赠税收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 规范性文件 -
除此之外,部分应急法律,如《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偶尔也会涉及到应急预算的内容。但相比于《预算法》和财政政策而言,这些内容普遍较为分散,基本上是以某一个条款的形式出现,并采取“纳入本级预算”“保障实施经费”这类抽象性的表述,如《动物防疫法》第6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但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标准为何?具体又该如何进行操作?鉴于这些关键要素不甚清晰,致使其很难为应急预算实践提供明确指引。
可见,通过对《预算法》、财政政策以及相关应急法律进行梳理,发现当前中国并未树立应急预算法制理念,预算法制供给严重不足,并最终导致了中国应急预算机制的运作不畅。在这当中,作为财政基本法的《预算法》理应承担主要责任,其基础规范的缺失从根本上限制了财政政策以及应急法律功能的发挥。因此,未来必须要严格围绕《预算法》进行规范建构,促使应急预算在编制、审查、执行、监督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可依。
Reflection and Prospect of China’s Emergency Budget Legal System
——Also on the Improvement of the Budge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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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完善应急预算法制是中国应急管理的重要课题。中国应急预算面临着缺乏监督、财政供给数量不足、财政供给能力低效、应急责任体系不清等诸多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应急预算法制存在缺失,尤其是《预算法》的应急理念不足所致。应急预算法制建构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在预算规范化、预算实效化以及预算层次化原则的指导下进行。具体而言,今后理应在《预算法》中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应急预算权力的监督,完善预备费的提取和管理机制,增强应急预算的财政供给实效,建立面向应急需要的预算调整机制,明晰央地之间的应急财政责任体系,从而有力推动中国应急财政的合法与足量供应。Abstract:Improving the legal system of emergency budget is an important issue in China’s emergency management. At present, China’s emergency budget is facing many problems, such as lack of supervision, insufficient financial supply, inefficient financial supply capacity, unclear emergency responsibility system and so on. To a large extent, this is due to the lack of emergency budget legal system in China, especially the lack of emergency concept in the budget law.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emergency budget legal system is a systematic project, which must be carried out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principles of budget standardization, budget effectiveness and budget hierarchy. Specifically, in the future, we should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of the people’s Congress on the emergency budget power in the budget law, improve the extraction and management mechanism of reserve funds, enhance the financial supply effectiveness of the emergency budget, and establish a budget system for emergency needs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legal and sufficient supply of emergency finance in China, we should adjust the mechanism and clarify the responsibility system of emergency finance between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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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部分应急财政政策统计①
序号 名称 调整事项 制定部门 位阶 1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 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临时性工作补助、治疗经费等 财政部 规范性文件 2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保障工作的通知(财资〔2020〕4号) 行政事业单位疫情防控资产管理工作 财政部 规范性文件 3 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 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 财政部 规范性文件 4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 规范性文件 5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办〔2020〕7号) 经费保障目标、经费统筹、调度拨付资金、物资保障、资金监管、新闻宣传等 财政部 规范性文件 6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捐赠税收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 规范性文件 -
[1] 刘尚希, 陈少强. 构建公共财政应急反应机制[J]. 财政研究, 2003(8): 15-20. [2] 郑洁. 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应急管理机制研究[J]. 财经问题研究, 2013(4): 77-82;doi:10.3969/j.issn.1000-176X.2013.04.012 [3] 滕宏庆. 中国中央与地方政府应急预算法制化研究[J]. 法学论坛, 2011, 26(3): 142-148; [4] 周克清. 论中国应灾性预算制度的软肋及其完善[J].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10(2): 1-5. [5] 张学诞, 邬展霞. 构建适应中国特色应急管理需求的财政治理体系[J]. 财政研究, 2020(4): 22-34. [6] 江必新. 紧急状态与行政法治[J]. 法学研究, 2004(2): 3-16. [7] 邹新凯. 应对突发事件的财政预备费: 制度反思与类型化补正[J]. 中国行政管理, 2020(10): 137-146. [8] 金振娅. 全国各级财政安排疫情防控投入达1 169亿元[N]. 光明日报, 2020-03-16(2). [9] 温海滢. 论中国突发性公共事务的财政投入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经济纵横, 2006(7): 37-40.doi:10.3969/j.issn.1007-7685.2006.07.012 [10] 布坎南, 戈登·塔洛克. 同意的计算: 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M]. 陈光金, 译.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0: 20-26. [11] 华国庆. 预算民主原则与中国预算法完善[J]. 南昌: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11(4): 99-106. [12] 秦锐. 财政公共危机管理的财政保障研究[D]. 北京: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3: 57. [13] 王久平. 尊崇法治理念, 科学构建应急管理法制体系: 应急管理法律与政策研究基地主题沙龙综述[J]. 中国应急管理, 2020(1): 32-35. [14] 蒋悟真, 郭创拓. 论预算治理的三重维度[J]. 东岳论丛, 2017(8): 59-65. [15] 刘尚希, 李成威, 杨德威. 财政与国家治理: 基于不确定性与风险社会的逻辑[J]. 财政研究, 2018(1): 10-19+52. [16] 陈征. 简析宪法中的效率原则[J].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4, 12(4): 113-116. [17] 林鸿潮, 周智博. 地方人大常委会紧急性授权的合宪性考察及其完善[J]. 贵州社会科学, 2020(10): 44-51. [18] 王孝勇, 郭智勇. 预算民主: 公共权力制约的新视角[J]. 理论导刊, 2010(7): 42-44.doi:10.3969/j.issn.1002-7408.2010.07.013 [19] 马蔡琛, 隋宇彤. 预算制度建设中的财政预备费管理: 基于国际比较的视角[J]. 探索与争鸣, 2015(10): 69-73.doi:10.3969/j.issn.1004-2229.2015.10.019 [20] 林鸿潮. 公共应急管理中的市场机制: 功能、边界和运行[J]. 理论与改革, 2015(3): 112-115. [21] 陈征. 公共任务与国家任务[J]. 学术交流, 2010(4): 7-9.doi:10.3969/j.issn.1000-8284.2010.04.002 [22] 何文盛, 廖玲玲, 王焱. 中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估的可持续性问题研究: 基于“甘肃模式”的理论反思[J]. 公共管理学报, 2012(2): 114-121.doi:10.3969/j.issn.1672-6162.2012.02.013 [23] 滕宏庆. 中国应急预算法制化研究[J]. 政治与法律, 2011(11): 142-148. [24] 冯俏彬, 侯东哲. 财政救灾的国际比较[J].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2011(6): 19-24. [25] 崔军, 杨琪. 政府间应急财政责任分担机制的借鉴与启示: 基于美国和澳大利亚的经验[J]. 中国行政管理, 2013(5): 86-90.doi:10.3782/j.issn.1006-0863.201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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