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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院学术治理的价值失范与修复

余利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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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利川. 高校学院学术治理的价值失范与修复[J]. bob手机在线登陆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 23(1): 180-188. doi: 10.15918/j.jbitss1009-3370.2021.2638
引用本文: 余利川. 高校学院学术治理的价值失范与修复[J]. bob手机在线登陆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 23(1): 180-188.doi:10.15918/j.jbitss1009-3370.2021.2638
YU Lichuan. Second-Tier School’s Academic Governance Values In-normative and Recovery[J]. Journal of 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2021, 23(1): 180-188. doi: 10.15918/j.jbitss1009-3370.2021.2638
Citation: YU Lichuan. Second-Tier School’s Academic Governance Values In-normative and Recovery[J].Journal of 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2021, 23(1): 180-188.doi:10.15918/j.jbitss1009-3370.2021.2638

高校学院学术治理的价值失范与修复

doi:10.15918/j.jbitss1009-3370.2021.2638
基金项目:2020年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高校学术治理效能评估与提升路径研究”(2020SJZDA121);2020年江苏省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研究型大学学术治理效能评估及提升机制研究”(20JYC009);2020年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青年项目“‘双一流’建设高校学院学术治理的规制与德性研究”(C-c/2020/01/02);2018年江苏省社科基金规划项目“高校基层学术治理的制度研究”(18JYB015)
详细信息
    作者简介:

    余利川(1990—),男,博士,讲师,E-mail:hy13541230614@163.com

  • 若无特殊说明,全文所指的“人情规范”为异化的人情规范,即:实现个人预设的利益而不是遵循社会价值规范与德性要求。
  • 中图分类号:G647

Second-Tier School’s Academic Governance Values In-normative and Recovery

  • 摘要:价值规范遵循适当性逻辑,是内化于高校学术治理行动者的稳定动力。应然层面,高校学院学术治理价值以适当性逻辑为主导并指向遵守学术规律、维护学术道德、鼓励学术自由、强化学术胜任。然而,学院学术治理实践中行政惯性、多元主体人际互动的关系网络及人情文化传递过程诠释了治理价值失范的复杂图景:行政自上而下的价值同构,人情、科层倾轧学术理性,角色混叠与精英管治交错。回归学院学术治理价值规范,应调适学术治理的价值联动机制,消弭强人情弱学术的失范困境,监督管理者与学术精英的角色。
    注释:
    1) 若无特殊说明,全文所指的“人情规范”为异化的人情规范,即:实现个人预设的利益而不是遵循社会价值规范与德性要求。
  • 图 1人情规范、行政理性与学术理性的作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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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历程
  • 收稿日期:2020-06-03
  • 录用日期:2020-10-15
  • 网络出版日期:2020-10-15
  • 刊出日期:2021-01-10

高校学院学术治理的价值失范与修复

doi:10.15918/j.jbitss1009-3370.2021.2638
    基金项目:2020年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高校学术治理效能评估与提升路径研究”(2020SJZDA121);2020年江苏省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研究型大学学术治理效能评估及提升机制研究”(20JYC009);2020年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青年项目“‘双一流’建设高校学院学术治理的规制与德性研究”(C-c/2020/01/02);2018年江苏省社科基金规划项目“高校基层学术治理的制度研究”(18JYB015)
    作者简介:

    余利川(1990—),男,博士,讲师,E-mail:hy13541230614@163.com

  • 若无特殊说明,全文所指的“人情规范”为异化的人情规范,即:实现个人预设的利益而不是遵循社会价值规范与德性要求。
  • 中图分类号:G647

摘要:价值规范遵循适当性逻辑,是内化于高校学术治理行动者的稳定动力。应然层面,高校学院学术治理价值以适当性逻辑为主导并指向遵守学术规律、维护学术道德、鼓励学术自由、强化学术胜任。然而,学院学术治理实践中行政惯性、多元主体人际互动的关系网络及人情文化传递过程诠释了治理价值失范的复杂图景:行政自上而下的价值同构,人情、科层倾轧学术理性,角色混叠与精英管治交错。回归学院学术治理价值规范,应调适学术治理的价值联动机制,消弭强人情弱学术的失范困境,监督管理者与学术精英的角色。

注释:
1) 若无特殊说明,全文所指的“人情规范”为异化的人情规范,即:实现个人预设的利益而不是遵循社会价值规范与德性要求。

English Abstract

余利川. 高校学院学术治理的价值失范与修复[J]. bob手机在线登陆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 23(1): 180-188. doi: 10.15918/j.jbitss1009-3370.2021.2638
引用本文: 余利川. 高校学院学术治理的价值失范与修复[J]. bob手机在线登陆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 23(1): 180-188.doi:10.15918/j.jbitss1009-3370.2021.2638
YU Lichuan. Second-Tier School’s Academic Governance Values In-normative and Recovery[J]. Journal of 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2021, 23(1): 180-188. doi: 10.15918/j.jbitss1009-3370.2021.2638
Citation: YU Lichuan. Second-Tier School’s Academic Governance Values In-normative and Recovery[J].Journal of 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2021, 23(1): 180-188.doi:10.15918/j.jbitss1009-3370.2021.2638
  • 组织新制度主义认为规范制度主义理论的核心在于价值与评价相联系,评价更进一步地解释怎样做出决策,明晰什么是适当的而什么又是不适当的,因而恰当、适当性逻辑成为价值规范的代名词。规范系统囊括价值观与规范两个核心:价值观指行动者个体偏好的观念或所需要的有价值的观念以及用来比较和评价现存结构或行为的诸多标准;规范则规定事情应该如何完成并规定追求结果的合法方式或手段……不同集体共享的规范或价值观存在差异,某些规范或许只适用于特定行动者或职位而不一定适用于其他集体[1]63。学术治理规制强调正式制度,突出“自上而下”的“工具主义”作用逻辑,往往追求在特定组织环境中微观行动者的个体利益,追求“手段—结果”的联系。然而,除去正式的治理结构,非正式的价值、文化等因素同样影响学术治理的目标实现与发展方向,非正式的组织约束和规范制约组织运行与发展,如何调整紧密耦合结构和松散耦合结构的张力成为大学学术治理的主要逻辑[2]50。如何平衡理性价值的规制与适当性价值的规范之间脱藕与耦合的张力,成为推动高校学院学术治理制度变革与创新的内在动力。为此,高校学院学术治理制度建设应是“自上而下”的理性规制和“自下而上”的德性价值规范协同互动的结果,单纯以效率、有效性工具理性价值为主导并不能深刻揭示高校学院学术治理制度微妙而复杂的内在属性。过度依赖优化高校学术治理结构,完善理性制度设计并不足以保障和提升学院学术治理制度的有效性与合法性。相应地,高校学院学术治理制度研究应从关注显性层面的治理结构调整以及刚性制度规制转向注重柔性的学术治理价值规范。

    高校实体性学院是大学学术创新的“心脏地带”,学院学术治理价值规范是大学学术治理制度的固有部分亦是其价值根基。西方高校发展呈现自生自发的内部演化逻辑,先有学科后有院系再有大学,基层核心区域的学科制度牢固,形成由学科共同体主导的大学内部治理模式,该运行逻辑契合大学底部沉重的组织结构特点[3]。专业、学科相近的教职拥有共有知识或“默会”知识,在这一知识境域中成员自觉遵守共有规范,内化为成员行动的动机[4],共享的价值规范具有内隐性、深层性、稳定性、通约性。不同于行政科层理性、工具与技术理性价值导向,内化而稳定的学术治理德性与规范成为调节显性制度和微观行动者行为的重要中介。特定共享的价值观与信念成为规制性制度得以实施的内部价值基础,价值评判成为支撑学术治理规制的内在动力使得相应规制能够被微观行动者个体视为完成被假设要做的事情的习惯性方式。整体来看,学院学术治理价值分为抽象层次的价值规范体系和具象化于组织场域的评价结构与标准。前者包括一般化的学术治理价值与期待,是学术治理实践高度内化的道德基础、评判学院学术治理行为的内在标准。后者是具象化的学术治理价值,反映学院学术治理组织场域的复杂属性并体现规范标准与适当方式的内在要求,融入学院学术治理实践中主动或被动接受和认可的价值。

    • 高校学院学术治理指在高校实体性学院学术组织层级,围绕学院学术事务,学院学术治理组织及相关行动者在实现学术决策、审议、咨询、评价权责过程中形成关系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学院学术治理价值本质是一种内隐而稳定的价值评价与学术道德判断,以适当性逻辑为主导而非以基于理性选择与理性计算的效率、有效性价值为指导。学院学术治理的价值标准是参与学院学术治理行动主体认同的学术理性、学术平等、学术协商与共识达成的原则与偏好,强调学术治理行动者的适当性逻辑,并非是一种权宜性行为而是行动者自发、内化且稳定的持久行为或倾向。因人类群体形成的社会结构存在双重现实:一方面为规范体系,体现应该是什么;另一方面为已经存在的秩序,体现实际是什么[5]。与突出规则、法律、奖惩系列指标的强制性扩散机制和强调个体回应奖惩性制度的权宜性逻辑相对,学院学术治理价值规范作用的核心在于自觉符合学术价值规范并遵从学术自律与学术理性、维护学术卓越与学术公正,维护学术协商、学术共识的治理传统与惯例。学院学术治理价值既包括普适性学术治理价值的结构与标准,体现抽象层次的价值标准与规范要求,是一种应然层面的表征与要求;也包括在学院学术治理具体实践中的规范要求与适当方式,融入学院学术治理场域的多元道德评价。

    • 遵守学术规律。学术规律具有内隐性,学术追求有助于揭示自然、人类社会演变、发展内在真理,在纷繁复杂的众多学术现象与学术问题中透过现象把握本质。学术规律具有复杂性即:揭示客观研究对象的复杂性和实施研究主体本身的复杂性。在学术研究专业化和学术职业化推动下,学术评价与学术决定的重要基础在于能充分反映不同学科不同专业,甚至不同研究方向、研究领域的专业知识与内在需要。

      维护学术道德。维护学术治理价值是恪守学术规律与学术道德的过程,参与学院学术事务评价、决策等应实现教师公共学术利益而非个体利益。遵循学术道德是维护学术理性的内在表现,学者对学术承担道德责任并将其自觉内化为学术自律[6],是一种内化、深层且稳定的价值评价体系。个体层面,突出参与学院学术治理主体学术品行、人品、学术德性修养的一般性约束,评估遴选对象自身德性水平。学术共同体层面,符合参与学术治理的角色期待与定位,遵循并采取能被学术共同体认同与接受的公共学术价值规范与行为准则。

      鼓励学术自由。大学整体的自我形象核心在于对真理的兴趣,大学首要的使命就是传播和发现重大问题的真理[7]。而追求真理的道路并不存在终极真理、真知,理论也并不是尽善尽美而无需继续改进的余地。因此,在学术共同体内自然而然就会形成一个对什么是正确而公认的无法确定的“合理的分歧”范围[7]277。一方面,不同专业学科领域存在合乎公认的“合理的分歧范围”奠定了学术自由探究、自由学习、自由阐释的条件和可能,学术管理须以学术自由原则为准,学术事务的分歧须充分自由地讨论,达成共识[8]。另一方面,追求学术自由需要承担对应学术责任,教师能自觉承担学术责任时也就享有学术自由。学术责任既是一种内化的学术规范与要求,也是一种外在的学术道德评价与评判。

      强化学术胜任。学术胜任标准与要求反映对参与学院学术治理行动者的学术知识积淀、专业学术能力和学术服务理念的内在要求。突出提升学术治理能力、学术治理效益与学术治理水平的价值导向,将学术胜任内化为学院学术治理组织集体、个体稳定而持久的能力部分而非权益性质的“条件应激”。提高学院学术治理组织的能力,转变议而不决、变相平均主义、强势委员主导话语权等问题[9]。依照学术共同体认可的专业学术标准和要求实现学术自由的条件:一是在学术治理中能否充分表达学术意见和建议,二是学术治理中是否愿意积极主动表达学术见解与看法。对参与学院学术治理的微观行动者个体而言,前者突出有无能力与可能性,后者强调主观动机与意愿。

    • 同高校学院学术治理的应然指征相左,回归高校学院学术治理的实践场域揭示学院学术治理价值失范的复杂表征:一方面,高校外部的公共行政效率价值借助高校内部的行政科层结构传递至学院学术组织,实现“同向共振”的价值同构。另一方面,学术治理过程中多元主体的人际互动形成的关系网络及其传递过程,即:制度通过关系系统传递,相应关系系统的传递者依赖于与社会位置相联系的网络角色系统的互动[1]91。因角色任务的差异,微观行动者个体或指定的社会职位确定关于什么是适当的目标与活动观念,相应观念不仅仅是对特定行动者应如何行为的期待与预言,也是一种规定即:规范性期待[1]63。深受熟人情境惯性与文化习俗的“浸染”,学院学术治理微观行动者个体在互动与意义建构过程中的价值规范认知与角色判定不同,人情规范与角色因素同样对学术治理产生影响。

    • 行政价值同构反映科层管控干预学术事务,以行政主导的价值标准或规范“模版”,“自上而下”地灌输、传播、扩散。通过对比《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与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相似程度,明确《规程》约定学术治理价值要求:“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学术创新”“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多数高校与《规程》的价值导向与规约几乎一致,集中表现为泛化地强调“学术规律”“学术自由”“学术平等”“学术创新”“学术民主”却并未实质性地结合高校自身特色与实际对学术治理价值进行深入阐释。因此,从公共行政价值引导到高校学术治理规范,外化的学术治理价值折射出公共行政管控揳入高校学术自主实践的实质问题。

      介于学院学术治理章程参照或依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公共行政价值主导的学术治理价值与规范要求得以传递、延续,奠定了学院学术治理价值同构的逻辑基础。其一,学院学术治理价值的外生性突出,存在合法性认同不足的“先天性”缺陷。从《规程》到学术委员章程再到学院学术治理章程,“自上而下”层层输入、传递的学术治理价值标准奠定了学院学术治理价值的外部性基础。顶层的学术治理价值标准由政府部门以行政规章的形式“从上而下”颁布执行,其学术价值要求“顺理成章”地成为高校学术治理的参照标准。其二,公共行政变向介入学术治理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结合实际,依据本规程,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或通过学校章程。”,以行政命令明确学术委员会章程依据《规程》而制定,公共行政管控价值融入学术委员会章程并通过行政规章“自上而下”扩散。

    • 校级行政职能部门主导学术评价、决策条件,左右、决定了学院学术议事与判断标准。为更快实现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价、咨询,校行政职能部门设定或限定学院学术治理组织议事与评价标准,奠定学院学术治理组织求快而片面追求效率与有效性的价值。依据校行政职能部门既定的学术评判标准、要求,好处是学术要求和标准明确清楚、可比性明显、操作性高。相应的学院学术治理组织推荐的对象至少应符合行政职能部门的学术评价标准与要求,学院学术审议与决策的过程更多流于形式进而获得程序合法性,而遵循行政主导的效率价值却并不一定遵循学术民主、学术公示的内在要求。像教师职称评审等事关教师切身利益的事情,人事等行政职能部门“越轨”制定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标准或依据,本该由专业学者等内行拿出评议标准却转而由并不了解学术规律的行政管理者“代办”,在“拍脑袋式”的决策模式下,行政外行以行政权威“一刀切”式的决定了学院学术决策的判断标准、评价准则。

      依照校级行政职能部门设定的学术标准,将行政效率、理性价值传融入学院学术治理组织,相应治理主体的学术能动性、积极性发挥不足。学院学术治理组织被迫采纳、执行行政职能部门的效率指标与评价标准,以快速实现学术决策却不实质性地评价学术内容与学术质量,学术评价职能并未真正有效实现。校学术委员会以“类行政化”价值指导学院学术治理组织,尽管多数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明确规定校、院学术治理组织之间为“指导”的权责关系,实际运行过程中校、院学术治理组织存在“类行政化”的层级关系,即:校、院学术委员会处于学术自主与行政管控的中间“近似状态”,学院学术治理组织实际上“听命”于校学术委员会,校、院学术治理组织以类行政化的效率与有效性价值而非学术平等、学术自主价值为指导。因而在高校学术治理组织内部亦存在着“自上而下”的集权倾向,校学术委员会以“类行政化”价值管控学院学术治理组织。

    • “人情”的三种基本含义:一是人与人之间相互交往生发出的情感,如“喜、怒、哀、乐”等,具有“情”的属性;二是一种相互交换的行为与方式,具有“利”的属性;三是约束个体互动行为的深层次社会规范或伦理道德,具有“义”的属性。研究侧重于“人情”的价值与规范性内涵,人情规范导向遵从人际互动的要求与潜在压力,人情既是情感也是规范[10];行政科层理性强调行政效率、任务达成、目标实现;大学的学术属性决定其为理性组织[11],学术理性注重平等协商、实现学术卓越,遵守学术标准与学术规律。学院学术治理内嵌三重互斥的价值趋向:异化的人情规范不以学术公德和维护学术公共利益为主要价值标准与行为准则,并不遵守学术理性标准。在“人情社会”“大染缸”下,外显的“温情脉脉”将学术问题“人情化”,学术评价转而成为答谢友情、脸面维续与抱复对手的工具[12],人情规范侵蚀学术理性。行政科层强调效率、顺从、控制、目标实现、工具理性、非人格化与学术治理注重协商、共识、平等的价值互斥。为此,学院学术治理价值的核心在于平衡人情规范、行政理性、学术理性的合法性冲突。通过构建并推论学院学术治理内嵌的人情规范、行政理性、学术理性三元互动的理论模式(如图1所示),其中,X轴代表人情规范,从左至右表示人情作用与地位逐渐增强,越脱离人情规范,承受的人情压力越大;Y轴代表行政理性,从下至上表示效率、理性、竞争、奖惩的价值作用程度增加;Z轴代表学术理性,从前至后表示学术卓越、学术协商、共识达成的学术理性价值影响逐步提升。

      图 1人情规范、行政理性与学术理性的作用模式

      理论作用模式一:一元价值主导的学院学术治理。表现为人情规范(X)、行政理性(Y)、学术理性(Z)在一个维度极值点上绝对强势,在其余两个维度的作用趋近于“零”,即:任意两个维度的规范性并不产生实际影响或影响极弱,表现为(强人情,弱行政,弱学术)(弱人情、强行政、弱学术)(弱人情、弱行政、强学术)三种理论形态。然而,从学院学术治理价值实践环境看,不可能出现人情规范(X)、行政理性(Y)、学术理性(Z)价值由一方任意掌握而另外两方均不产生作用的可能,即:人情规范、行政理性、学术理性三大核心价值中的两个价值几乎不产生作用,因此一元价值主导的学院学术治理理论模式失真。

      理论作用模式二:学院学术治理的双重价值混合。整体表现为人情规范(X)、行政理性(Y)、学术理性(Z)的两个规范性要素强势,另一个规范性要素弱势,即:(弱人情,强行政,强学术)(强人情,弱行政,强学术)(强人情,强行政,弱学术)。依据人情价值(X)与学术理性(Z),行政理性(Y)与学术理性(Z)互斥的作用逻辑,推导出不可能存在追求强人情规范的同时追求学术卓越,维护学术求真、学术民主与学术平等的理性价值。同理可推导,不可能存在追求强行政理性与科层管控价值的同时遵循学术协商与学术民主。因此,从逻辑推论层面可以证伪(弱人情,强行政,强学术)(强人情,弱行政,强学术)两种学院学术治理模式,保留(强人情、强行政,弱学术)模式。

      理论模式三:学院学术治理三元价值强势或弱势。整体表现为人情规范(X)、行政理性(Y)、学术理性(Z)同时表现出强势或弱势的作用形态,即:(弱人情,弱行政,弱学术)(强人情,强行政,强学术)。高校内部的实体性学院组织集聚专业学术、行政管理权威,两种作用模式脱离了高校学院学术治理价值作用的组织场域而不具可行性,从而证伪学院学术治理人情规范、行政理性、学术理性要素均弱势或强势的可能。

    • 正是高校学院学术治理规制性制度的错位、缺位、不完善,在学术治理的人际互动中才给予人情实现穿针引线的机会与可能。一方面,“利益法则”同“人情法则”并非与“公平法则”相交织[13],何以在普遍主义价值为导向的理性制度设计和特殊主义价值取向的人情规范之间求得实践平衡,成为维护高校学院学术治理价值的两难之处,人情规范与学术理性相牴牾。学术决策中存在“人情票”“面子票”,人与人之间充斥着“人情法则”[14]。人情规范与学术理性作用可能出现人情规范侵蚀学术理性、挤压学术理性,违背学术卓越、学术创新的内在要求。人情规范本质是在“差不多”“可上可下”“人之常情”的条件下,将私人利益植入到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公共价值判断与评价中,个体私人利益挤占学院集体学术利益,侵蚀学术治理公共性、卓越性价值。人情规范价值替代或弱化学术理性既是一种个体行为失范,也是一种学术伦理失范。在情先礼后、情主理次的熟人文化环境中,“含情脉脉”的情感因素降低了对学术卓越的期待与学术标准,在“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学院里强调人情的“照顾”“关照”:今日你投我一票、明日我回敬你一票的往复施与报之间,在模棱两可的情况下实现人情作用。然而,学术表达必需基于公共利益[15],强调合乎私人人情伦理评价标准却有损公共学术利益,偏离学术卓越或学术民主价值,温情驱逐了学术理性、虚置了学术治理制度,弱化教师对学术治理制度的合法性认同。

      另一方面,行政理性倾轧学术理性表现为行政理性强势,学术理性弱势。专业人员遵循相应规范标准,促使其偏离科层组织的规则与要求[1]70;反之,当教职等专业学术人员遵守行政科层的规则与要求时,亦会偏离学术治理的内在规范要求。行政科层理性注重效率、有效性与目标实现,其行动恰当性逻辑在于对上负责,行政向下;而学院学术治理组织适当性逻辑在于对下负责,基于协商、讨论、共识达成学术决策。借助学术治理组织的形式化运行,行政管理者凭借正式组织权力、资源影响学院学术治理组织的决策,变相“推动”学院学术治理组织快速、有效决策,行政效率干预、侵蚀民主协商价值,学院的学术权力停留于符合外化的程序性规范与要求,内隐而稳定的学术理性却并未有效彰显与践行。

    • 不同群体的价值观与规范存在差异,相应价值规范适用于某一特定行动者。参与学院学术治理的管理者拥有正式权威与专业技术权威,具有双重身份。管理者权力来自“自上而下”的组织任命,角色预设置于正式组织场域内,具有强制性合法效应。就129所“双一流”建设高校大学章程厘定“院长”职权情况,102所规定“院长”为主要“行政负责人”“院长(主任)是学院(学部)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行政管理事务”。在学院管理者角色不明的情况下,集聚行政权威与专业学术权威的院长、处长占据学术治理组织的多数“席位”,具有话语权。与之相反,不具备正式组织权力的普通教授委员在学术事务的最终决策层面没有太多发言权甚至参与权[16]。行政负责人并不局限于行政事务,亦包括参与教学、学术研究、学生培养学术事务决策,院长角色具有行政与专业学者的双重性。然而,具有行政职务的学术委员参与学术治理组织时以行政职务角色为主,兼具学术角色;院长更多实现行政角色,学术治理组织运行行政化[17]

    • 参与学院学术治理的行动者出现分层、分化现象,呈现学术精英管治的异化倾向。学院学术治理的“学霸”“学阀”指在学院层面部分集聚较高专业学术权威和专业学术认同的学术精英、学术带头人并不遵循学术民主与学术平等的共识性价值导向与要求,凭借其难以被超越的学术地位和学术影响力异化为主导、垄断学术决策权或学术话语权的少数个体。学院学术治理中,少数教授代表并行使了多数教授、副教授等的专业学术权力,形成“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学霸”借助学术权威和专业影响力左右学院学术治理决策,从个体与学科利益出发,以其学术知名度和影响力施压于其余教授,影响学术决策的科学性[18],学院学术治理组织演化出类行政化的运转逻辑。在缺少学术权力监督与制衡的条件下,少数具有高学术权威的教师集聚学术权力,使本该由学术共同体集体行使的学术权力为少数个体掌握,“学霸”成为该学术组织的“代言人[19]

    • 高校学院学术治理自上而下的价值同构,人情、行政倾轧学术,角色混叠与精英管治交错的多元失范表征决定其价值修复路径的复杂之处。修复学院学术治理价值,需要回应如何维护高校基层学术组织本应内化与共享的价值规范而不至于使价值与规制脱藕,不至于使正式的学术治理法律、规章制度等流于形式而“留于纸上、含在嘴上、挂在墙上”,因而需要统筹柔性而非正式的德性价值规范与刚性正式制度的综合效用。

    • 大学应是思想库,大学和社会之间有相对独立性[20]。公众对大学的认知和期待是矛盾的:大学是公众得到广泛承认和培育的实用价值而受推崇,也是无私地服从崇高理想之地,是对真理的推崇[7]153。在政府与高校谁也离不开谁的环境下,需要从根本上优化、调整学术治理外部价值导向,调适合公共行政价值需求与高校学术自主的张力,缩小二者的分歧并求彼此价值磨合的“最大公约数”。一是,形成学术治理反馈机制,增强公共期待与学术自主的互动程度,强化教师对“规程”的合法性认同。充分兼顾公共利益与学术发展的共同利益,转变公共行政价值对学术自主价值的“单向度”干预惯性。二是,维护高校学术自主与学术创新。学术治理公共价值期待与约束应以充分发挥和保障高校学术自主为前提,激发高校学术创新能力。院系治理的大学制度恰恰是学术治理的本质与根本制度,保证了大学学术活力[21]。高校之所以为“底部沉重”的学术组织,主要在于基层实体性学院承担了教学育人、学术研究和社会服务的主要职能。因此,高校服务社会的质量与水平取决于学院教学育人、学术创新服务质量与水平,实现公共行政价值期待的基础在于激活学院学术创新活力与积极性。

    • 一方面,遵从学术逻辑,尊重学术标准,增强学术认同。转变学院学术评价、学术决策依赖校行政职能部门的惯性与惰性,强化学院学术治理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术评价与决策标准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专业学术教师对学术事务拥有学术发言权,学院学术治理应实现“自下而上”的学术价值输入与学术利益表达。依据学术事务重要程度与学术要求,在正式评定与决策前,行政职能部门应提前与学术委员会商议、讨论,同时将具体办法、主要标准送交学院学术治理组织审议、讨论并通过。针对学院学术治理组织提出的学术标准、评价办法修改意见,校行政职能部门必须做出实质性的回应与说明。另一方面,修订并完善学术委员会章程,优化高校内部纵向切割的学术权力结构,高校下沉学术权力至基层院系学术组织。既应强化参与主体对学术要求、学术标准的合法性认同,内化学术自主、学术协商、共识达成价值,坚持学术标准、学术原则、学术民主。也要厘清校、院之间相对松散的学术权责关系,校、院学术治理组织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并非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上级与下级的隶属关系,学院在遵循校学术治理组织整体规定与要求的基础上拥有较多自主权。

    • 情与法难两尽,从而决定高校学院学术治理人情规范与学术理性互动逻辑内嵌的复杂属性。国内近现代发展历程表现为“从内而外、从理到事”,个体行为方式多从内在的伦理角度出发,以理先入为主而不是从事到理[22]。讲求个体情感且具有强大熟人文化环境支持的人情规范和讲求学术理性与求真价值,彼此悖反、对立的内在价值冲突决定人情规范和学术理性难以实现彼此最优。学术治理求真、求实、创新的评价标准决定学术理性的“眼中”不能杂糅、夹杂人情的“沙子”;反之,人情规范的渗透、参与将侵蚀和消解学术治理的内在理性,主动或被动放松学术理性均反映出人情规范的侵扰。基于人情的学术评价并未遵循学术理性而是考虑具体被评价对象和情境,本质是一种个别性而非公正性考量。人情规范形成一股隐性的德性评价悖论:维护、彰显学术评判标准可能被推崇,却可能面对人情从众压力或面对滥权同事的打压、孤立、排斥。既然人情规范成为特定身份和融入某一类集体的重要名片,那么不遵循人情“圈子”的惯例或要求将会承受“不食人间烟火”“六亲不认”“不近人情”的无形压力与异样评价。因此,异化的人情规范对学术理性的负向作用集中于个人情感挤压或代替学术理性的基本价值判断,夹杂着人情规范的价值判断偏离了学术理性求真、求新的价值要求与殷切期待,转而寻求情与理的“中间路线”。

    • 讲求人情规范是学术治理参与主体对“情”与“理”的复杂性建构,即:感性的人情消解抽离了学术治理理性秩序的德性基础。“退而求其次”,相对于具有明确普遍意义的“理”之外兼顾个别、特殊与局部价值导向的“情”[23]。学院学术治理的人情规范具有“根深蒂固”的特性,不能将其彻底根除,需要平衡人情规范与学术理性之间的张力,人情规范的作用空间则须以维护和践行学术理性为前提。为此,应压缩人情作用的可能与空间,以学术理性价值制衡人情规范,弱化人情规范对学术标准、学术卓越与学术创新价值的侵蚀。一方面,完善学术治理的规制与监督机制。学术治理章程应完善学院学术治理组织议事与决策过程中的组织成员遴选条件、组织结构、议事流程、保密与公开机制的条例、办法、意见等。补齐学院学术治理参照标准缺位、趋同的短板,规避人情效应扩张和罔顾私情而不顾学术标准的风险。同时,强化学院内外部监督机制,完善学院学术治理组织的公示、异议申诉与处置机制。着重就教师职称晋升、学术奖励推荐、项目评审、学生学位授予、专业学科设置、教学计划的审议与评定等事关师生发展、学院学术目标等重大事项,引入公开监督、倒查追责机制,规制参与学院学术治理微观行动主体滥用学术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提升学院学术治理主体对学术理性的认同,维护学术公正、学术自主氛围,确立稳定、长效的学术治理价值内化机制。学院学术治理中,过度强调人格化与非人格化都会使组织利益与私人利益产生矛盾与冲突,应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张力[24]。如何维护学院公共学术利益而不至于借助参与学院学术治理之机行谋求个人学术利益之实,因而推选才能、素养、人品兼具的教师代表尤为重要。在学院学术治理主体遴选时需要推荐代表学院教师公共学术利益的对象,坚持民主推荐的原则,充分听取普通教师的意见,着重考察被推荐对象为学院学术事务服务的能力与意愿、顾全大局的潜质、为人正直正派程度、学术造诣水平等。将尊重学术标准、维护学术规律、倡导学术自主融入教师的认知与行为中,使遵循学术理性成为一种习惯。

    • 本质上行政参与并不等同于学术治理行政化,学院学术治理离不开管理者参与,主要原因在于管理者角色的双重性:一面为资源与信息集聚者和学术决策实现者与执行者,一面为以行政逻辑与要求对待学术事务,影响学术决策。一方面,厘清学院管理者参与学院学术治理的作用与定位,发挥学院管理者信息“中介”和信息集聚优势,激活行政管理者于学院学术治理中的双重角色,培育行政与学术的信任生态。相对于专业学者从学科、专业视域做出学术评判,管理者处于组织信息交汇的位置,拥有全局信息优势和整体意识;因此,应充分发挥行政管理者客观信息补充者、传递者而非主观意见与态度“灌输者”、主导者的作用,提升学术委员会决策的有效性[25]。行政管理者同样需要充分参与到学院学术治理中,进而强化行政与学术之间的信任机制。另一方面,通过刚性的制度约束,弱化、减少管理者干预、左右学术议事与决策过程。明确限定学院管理者参与学院学术治理的比例和人选标准,保障不担任领导职务的普通教师占主导地位。内化管理者学术治理的民主意识、协商意识、规范意识,学术治理中是否具有特定专业学术领域的专业能力和资格,成为其是否拥有参与权力乃至决策权的唯一正当理由[26]。管理者参与学术治理的首要角色是专业学者,其次才是具有正式组织权威的管理者。将学院学术治理接受和认可的惯例提炼为厘定角色的制度,约束管理者身份“溢出”效应,管理者参与学术民主议事、协商讨论遵循“末位”发言的议事原则,充分听取学术讨论与协商的不同意见和建议,不宜过早发表对待议事项的看法或态度,减少管理者提前定调、主导学术决策的可能。

    • 以专业学术角色标准制约“学霸”“学阀”,维护学院学术民主、学术平等。“学霸”既指学术霸权现象,也指学术霸权的个体角色。同行政主导与行政集权类似,“学霸”主要是因为学术权力为少部分掌握较高专业学术权威和学术知识的个体掌握,形成学术集权、垄权现象。学术精英超越了常规意义的专业学者角色,转变为不同学科领域的“学霸”“学阀”,凭借其绝对的权威和影响力把控基层学术组织。应然层面,学院学术议事与决策主体被赋予平等角色,在相互协商、讨论中寻求共识性决策,维护教师公共学术利益。实然层面,部分集聚较高学术权威的学术“大咖”参与学院学术治理,凭借其难以超越的学术地位、专业学术权威、学术影响力,独断专行、打压不同学术意见、左右甚至操纵学术议事与决策进程,维护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以私人学术利益代替公共学术利益。为此,规制学院学术治理中学术精英垄权、霸权、贪权,需要做到内在引导与外部监督:一方面,遴选德才兼备的学院学术治理参与者,从源头上掐断学术精英异化的可能。大学应坚持以学术为志业,追求学术卓越的学术价值观,坚持理性认知与人文主义的学术文化;强化“为学术而学术”、追求学术创新与卓越的信念[27]。除去考察专业学术素养和学术能力,还需要考察学术合作、学术协商及其为学院公共学术利益服务的意愿与态度。规范、端正不担任行政职务且具有高学术权威的行动者角色,使参与学院学术治理的行动者主体主动承担维护学术标准与价值的责任。另一方面,预防学术精英异化为“学霸”“学阀”,规避学术行政化的风险,实现学术权力规范化与程序化运行。为规避学术精英仰仗高学术权威操控学院学术议事、决策进程,应充分发挥学院管理者“信息集聚者”的优势,平衡学院学术决策中行政与学术博弈的张力而不能完全交由学术精英主导学术议程,规避学术精英为了所在专业、学科、项目团队的利益而损害学院学术利益的风险。

    • 高校学院学术治理价值的本质在于遵从学术治理规律的基本价值判断及其潜在无形期待,相应的学术治理价值既可以表现为正式法律、规程、章程彰显的价值导向也可以表现为学术治理中的惯性、习俗、符号、文化等约定俗成的非正式制度。相对于理性制度通过规制、调控、计算、理性、技术追求效率与有效性价值,以谋求较少的投入或更为便捷、适宜、稳定的管理秩序与结构。高校学院学术治理价值更侧重于共同接受的“适当性”逻辑,尊重学术规律、维护学术利益、保护学术自主,承认并尊重由集聚专业学术权威的学科领域的专业学者依据长期学术训练与积累,凭借专业学术知识与技能独立自主且客观公正地行使审议、咨询、评价、决策的权责。更为深层的是,实现高校学术治理制度化既要关注外显而正式的法律条文与章程,更要关注微观行动者内隐而复杂的价值与理念即人的问题。

参考文献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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