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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1日,面对市场主体遭遇的生存发展困境①,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提出要使“广大市场主体不仅能够正常生存,而且能够实现更大发展”[1]。截至2021年底,中国登记在册的市场主体总量为1.54亿户,其中企业4 842.3万户[2]。市场主体体量庞大,但活力不足,僵尸企业数量较多。公司作为最重要、最活跃的市场主体,保障其生存、促进其发展是现实需求,也是学术界共识。现行立法并未对公司的生存权与发展权采取法定化的路径,导致这两项权利无法成为价值判断及司法裁量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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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权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对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的确立有思想启迪作用。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人权。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致“纪念《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国际研讨会”的贺信中强调:“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本国实际相结合,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3]1。2018年12月,在致信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4]。人权分为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前者指公民个人权利,后者指国家权利。在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利之间,公司是最重要的连接与桥梁②。个人、国家及公司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在权利性质、主体、法源、价值目标方面有差异[5]7。但个人、国家及公司三者相互交织,相互促进,互为前提。
有学者认为公司没有人格,也没有生存权。最典型的是公司契约论,认为公司不具有主体资格[6]161。即使具有主体资格,也只是法律功利主义追求之下“嫁接”自然人的结果,不享有伦理性的权利[7]137。有学者持相反观点。法人享有的最为重要的人权是生存权,此种权利既包括对抗他人对法人自主权的干预,也包括对抗立法者采取过于宽泛的“法人死亡”政策及对抗法人登记管理机关采取普遍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措施[8]117。民营企业的生存权问题是指民营企业的合法地位问题[9]34。公司生存权指公司一旦有效成立,就有权免于在缺乏法律依据或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被随意解散、清算和注销[5]8。公司作为法律拟制的“人”,应当与自然人一样享有生存权。公司生存权是指公司享有依法成立并以公司名义永久存续的权利。
企业发展权是指企业参与、从事经济建设,并能够享受这些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10]273。公司发展权是指公司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市场资源配置,自主创新发展模式,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理性追求财产利益和品牌利益的均衡发展[5]9。公司发展权是公司按照自己的意志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实现公司从小到大、由弱变强的权利。公司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其他主体要尊重公司发展的权利。公司发展权涵盖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权利,包含公司发展不受侵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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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的权利主体是公司。按照不同标准,公司可被划分为不同类型。按所有制分,有国有公司与民营公司;按规模分,有大、中、小公司;按国籍分,有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与跨国公司;按法源分,有一般法上的公司与特别法上的公司;按股票是否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流通分,有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无论何种类型的公司均拥有生存权与发展权。
个人生存权与发展权的主体是自然人,国家生存权与发展权的主体是国家。这两者都格外关注弱势主体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前者主要体现为妇女、儿童、残疾人、老人等特殊主体的权利保障。后者主要表现为落实战乱国家、极度不发达国家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基于实质正义的考量,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的确立与保障需要格外关注民营公司、中小公司、非上市公司等相对弱势的公司类型,打造良好的公司生态,不能放任商业达尔文主义蚕食弱势公司的生存权与发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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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生存权的客体是生存,此处的生存是一个动态的、持续性的概念。不仅指公司经过一系列程序获取法律人格,也指公司的法律人格得以延续,不会随意受到侵害。公司有权出生、有权长期甚至永久存续、有权免于被非法褫夺法律人格,这是公司生存权的核心要义[5]8。生命权是个人生存权的基础,独立权是国家生存权的基础。设立权是公司生存权的基础。公司高效便捷地设立是生存权实现的前提。公司能够持续性经营,尤其是在极端环境下保障公司的存续是公司生存权的重点。
公司发展权的客体是发展。发展是事物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向高级的一种前进性运动。传统经济学视野中,公司发展是规模不断扩大的过程;新制度经济学视野中,公司发展是公司边界不断扩大的过程;资源能力理论视野中,公司发展是公司能力提高的过程;企业生物学视角中,公司发展是公司生命周期不断往前推进的过程。公司发展既是量的增长,也是质的提高,并且这种发展还具有可持续性。概括而言,公司发展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面向未来持续性的,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前进性运动。其不仅包括规模的扩大、利润的增加、福利的改善等量的增长,也包括公司能力的提高、公司资源利用率的提高、公司治理的完善等质的提升[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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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生存权的内容
“生存权”的概念最早由奥地利法学家安东·门格尔(Anton Menger)提出。1886年他发表《全部劳动权史论》,指出社会财富的分配应该确立一个这样的一般客观标准,这个标准可以使每个人都获得与其生存条件相适应的基本份额,社会成员拥有根据这一标准要求国家为自己生存提供必要物资及劳动机会的权利[12]39。生存权具体内容的界定经历两个发展阶段,由“活着”转向“有尊严地活着”。
国家生存权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国家摆脱殖民统治而独立的权利;二是不受外国势力干涉的权利。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摆脱殖民统治且取得国家独立的时代任务已基本完成,国家生存权更多的是指内政不受他国干涉[13]14。可见,国家生存权的内容是由“独立”发展为“不受干涉的独立”。
公司生存权的内容由两部分构成。公司获得独立的法律人格。从历史角度而言,民营企业在拥有一般意义上的生存权之前,其生存权还有一层含义——市场经济下民营企业合法地位的确认[9]35。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确立民营经济的合法地位,但由于缺乏市场经济体制方面的规定,承认民营经济合法地位的宣示性意义大于现实意义。中共十四大将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中共十五大确立中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至此,民营企业在中国具有市场主体资格的合法地位得以确认。公司有权持续性经营、不受侵害。《公司法(修订草案)》第3条规定:“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公司一旦依法成立,缺乏法定事由或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解散、清算或注销公司。
2. 公司发展权的内容
《发展权利宣言》第1条第1款规定发展权是“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第2款规定“人的发展权还意味着充分实现民族自决权,包括……所有自然资源和财富行使不可剥夺的完全主权”。人权层面发展权是综合性的权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公司的发展权也是一项综合性权利,涉及多方面的内容,例如:自主经营权、融资权、商誉权、公平交易权、自由竞争权、并购重整权等诸多权利[5]9。不能混淆公司发展与公司发展权。自主经营权、融资权等其他权利是实现公司发展的手段,但不是公司发展权的内容。按霍菲尔德的权利理论分析,公司发展权的内容主要包含两个方面:(1)公司享有通过积极参与市场竞争、自主决定发展目标、不断创新发展模式、及时调整发展战略,从而使公司的经营、财产及规模等得以持续健康发展的权利;(2)公司享有免于其他主体以任何方式侵害其发展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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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权与发展权是基本人权。在公司本质由客体论转向主体论的过程中,公司人权的概念被提出。公司人权的产生及扩张主要伴随着美国一系列判例法的发展而得以推进。自19世纪开始,美国通过判例逐步确立公司签订合同及执行合同权、有限诉权、平等保护权、正当程序权、征收补偿权、言论自由权、隐私权,甚至有宗教信仰自由权[14]117-123。公司谋求宪法权利之路从财产性权利逐步扩张到人身性权利,公司自然人化的进程不断被推进。有学者认为,法人作为人权的主体是人权法发展之大势,法人拥有最重要的人权是生存权[8]117。笔者认为应将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定性为公司基本人格权。
首先,公司有独立人格,应享有人格权。反对公司享有人格权的主要理由:一是法人的本质是物,没有情感、心理等道德性的要素,所以不能像自然人一样享有人格权;二是立法者为满足实践的需要,才将法人作为法律拟制的权利主体。法人只享有财产权,无法享有人格权;三是法人无法请求侵权行为人承担除赔偿财产损失之外的后果[15]39。这三点理由没有认识到公司的团体性。公司不是“暗箱”,也不仅仅是工具,而是由成员组成的团体,具有类似于自然人的身体及意志。其人文精神、情感、心理等人化的要素都可以通过机关形成并表达出来。当公司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不仅可以请求赔偿财产损失,也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000条的规定,请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目前立法也是采用公司享有人格权的立场。《民法典》第2条、第57条及《公司法(修订草案)》第3条确立公司的独立人格。《民法典》第990条第1款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根据体系解释,此处民事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法人拟制说、法人实在说、法人否认说、公司契约论、利益相关者论、公司社会责任论从不同的角度论述公司的本质,但是应当立足于本土,充分认识到公司在中国是一种作为主体的存在,拥有独立的人格也即享有人格权[16]89。
其次,相较于公司人权,将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认定为公司基本人格权更为恰当。(1)基于“公法—私法”二分的逻辑。人权是公法逻辑下的权利类型,法律依据主要是《宪法》。人格权是私法逻辑下的权利类型,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或《公司法》。(2)基于上位法制度安排的逻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欧洲人权公约第一议定书》等法律文件中体现出法人享有宪法性基本权利的意蕴,但中国《宪法》第32条明确规定享有人权的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司人格权则不同,《民法典·人格权编》第990条第1款的规定为《公司法》确立公司人格权留下空间。(3)基于权利内容的逻辑。人权主要是宪法性权利,其灵魂是人身性利益。过度追求公司拥有宪法性权利可能会引发公司的机会主义行为,也可能会本末倒置淡化公司营利性的价值。而公司人格权偏重财产性利益,与公司的价值更加契合。(4)基于路径依赖的逻辑。人权更加抽象,与《公司法》的品格差距较大。《公司法》本就具有人格法的性质,其中关于公司名称、住所、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和行为准则等规定,都是公司法具有人格权性质的具体表现[17]57。
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处于公司人格权的第一层级,是基本的人格权。公司其他的人格权,都建立在公司的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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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市场主体的重要论述是实现市场主体生存发展的重大思想武器与行动指南,也是《公司法》确立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的指导思想与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对市场主体生存发展提出的总体性目标是“使广大市场主体不仅能够正常生存,而且能够实现更大发展”[1]。
面对市场主体生存困境,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制定一系列纾困惠企政策”[18]。因为“市场主体是经济的力量载体,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1]。尤其是要帮扶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维持企业的持续性经营。
为了在全球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加快建设一批产品卓越、品牌卓著、创新领先、治理现代的世界一流企业”[1]。面对新时代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现状,要“加快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还要实现“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和具有产业链控制力的生态主导型企业,构建自主可控产业生态”的目标[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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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法律的修改都要接受宪法的约束,同时也要获得宪法性基础。《宪法》是《公司法》确立公司生存权的根本法依据。《宪法》第7条、第8条第3款及第11条第2款分别确立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地位及存续的权利,这为《公司法》确立公司生存权提供根基。
《民法典》第206条第3款规定:“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这是《公司法》确立公司发展权的法律基础。民法典是一般民众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也是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所确立的调整经济关系的各项法律规范,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供给与法治保障[20]。《民法典》第206条第3款规定市场主体拥有发展的权利,公司即市场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从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市场开拓等八个方面保障中小企业生存、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多部法律从多角度、多方面为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的确立提供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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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21]。2019年至今,优化营商环境一直是政府工作的重点[22-24]。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政策为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的确立提供支持。新冠疫情暴发后,公司生存权问题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的会议在“六稳”的基础上提出“六保”的工作要求。保市场主体最为重要的就是保公司生存权。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继续做好‘六稳’ ‘六保’工作。”[24]“六保” “六稳”政策为《公司法》确立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提供支撑。
政府部门发布的各种指导性意见,也为《公司法》确立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提供政策依据。2012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2022年国资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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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仅是思想,也是活的力量[25]。法律,尤其是私法始终围绕着权利而展开,权利是法律的生命之所在,无权利就无法律。立足于中国立法现状,公司法作为以公司为规范主体的法律,应当重视公司的权利。肯特·格林菲尔德(Kent Greenfield)认为公司法有其基础性的缺陷,但是存在进步可能。公司利益服务于社会整体利益是弥补其基础缺陷的首要原则[26]。美国公司法理论主张公司的契约性、私人性、股东中心主义。中国的公司法不存在这些基础性缺陷。公司的最终目的服务于社会整体利益的理念在中国《公司法》立法目的条款早已有所体现。社会责任、劳动者保护、员工参与等条款以及共同富裕理念,社会主义公司法不会终结于美国公司治理模式。中国公司的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具有协同性,保障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符合公司本质的要求,也符合法律以权利为中心的精神。
《公司法》确立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是公司正义的体现。对于弱势群体的生存与发展予以特别关注与保护,体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以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为视角,寻求国家平等发展的学科——发展经济学[27]。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实现需要贯彻分类保护、特别关注的观念,与发展经济学将“不发达”作为研究视角不谋而合,是公平正义在公司法中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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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公司立法体现促进公司生存发展理念的,有两种模式。一是规定公司成员有保障公司生存,促进公司发展的义务。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172条规定,董事有“促进公司成功的义务”[28]。美国《标准商事公司法》第8.30节规定,董事在履行职责时需要“以其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大利益的方式行事”[29]101。且在第8.42节规定,高级职员在履行职责时需要“采取其合理相信的符合公司最大利益的方式行事”[29]107。德国《股份法》第87条第1款规定“上市公司的薪酬结构应与企业的持续发展保持一致”,且在第2款进一步规定“在薪酬确定后公司状况恶化,致使继续支付第1款规定的薪酬对公司是不合理的……应将薪酬减至合适的数额”[30]。二是直接规定公司所享有的权利。《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122条第1款规定公司有“以公司名称永久存续”的权利[31]。美国《标准商事公司法》第3.02节规定,“……所有公司以其公司名义永久存续,并有权像自然人一样进行所有必要和便于执行其业务和事务的事宜……”[29]31
外国公司立法并没有直接使用“生存权”与“发展权”的表述,但具有保障公司永久存续及促进发展的意蕴。尤其是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面对新冠疫情后公司生存发展的困境,外国立法对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保障更加重视。2020年6月26日英国国会通过《公司支付不能与治理法》,目的在于缓解新冠疫情给英国企业界造成的巨大经营压力,力求增加公司生存机会[5]10。
中国需要在外国立法例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公司立法要将保障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的理念贯穿于整个公司法规范体系与公司生命周期之中,应当对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进行明确立法表达,使其成为行为指引的同时也可以直接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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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指出应当制定一部以企业发展权为核心的企业发展法[10]276,也有学者指出应当在《公司法》总则部分规定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原则[5]6。立足于《公司法》正在修订的现实情况,此次修订应在总则部分确立公司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但不是以原则的方式引入,而是以公司基本人格权的形式确立:第一,基于现实主义逻辑,《公司法(修订草案)》已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阶段,但公司法原则是一个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公司法甚至商法都只有一个基本原则——营利性原则[32]24。有学者认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保护股东、公司和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有限责任原则、股权平等原则、公司内部权力合理配置原则以及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原则[17]65。有学者认为,公司法基本原则包括尊重与保障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保护股东权利、保护债权人、赋能公司社会责任[5]7。有学者认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鼓励投资原则、有限责任原则、公司自治原则、权力(权利)制衡原则,股权、股东平等原则以及社会责任原则[33]。学术界对于公司法原则众说纷纭,短时间内无法统一。第二,基于路径依赖逻辑,《公司法》从1993年制定至今都没有在立法文本中确立公司法的基本原则。第三,基于域外经验借鉴逻辑,一般公司立法并未明确规定公司法的基本原则。第四,基于公司法理论逻辑,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是公司首要的、基础性的权利,在公司权利体系中与之相对应的是公司法人所有权。公司法人所有权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独立分区,是有限责任形成的基础。公司人格权是公司独立人格的法律演绎,仅仅将其归入众多公司原则之一不足以凸显其重要性。无论商法学者抑或民法学者,都需要正视公司作为主体的身份与地位。第五,基于司法裁判逻辑,法律原则的适用一般具有“谦抑性”,穷尽法律规则方可适用法律原则。且法律原则的适用具有模糊性,自由裁量的司法空间可能会损害公司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将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作为单独的一项公司权利进行规定,则可以直接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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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在《公司法》哪一条确立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也需仔细衡量。一方面,因为体系化、精细化是现代立法技术的要求;另一方面,因为法条的位置是进行体系解释的重要依据之一。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的规定应位于《公司法(修订草案)》第3条之后,成为第4条。世界各国现代公司形态各异,但有五个类似的法律特征:(1)法律人格;(2)有限责任;(3)董事会主导下的公司治理;(4)股份的自由转让;(5)投资者所有[34]。其中第(1)(2)(5)是现代商业公司不可或缺的条件。完整的法人人格包含法人财产权与法人人格权。《公司法(修订草案)》第3条第1款规定法人财产权,第4条确立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第5条(目前《公司法(修订草案)》第4条)是对有限责任及股东所有权的规定。接连的三个法律条文对应现代商业公司的三个本质性特征——独立的法律人格、有限责任及投资者所有进行立法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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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条 公司依法享有生存权与发展权,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是公司的基本人格权。
公司生存权是公司依法成立并以公司名义永久存续的权利。缺乏法定事由或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解散、清算或注销公司。
公司发展权是公司按照自己的意志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实现公司从小到大、由弱变强的权利。一切公司发展机会均等。其他主体要尊重公司发展权,不得阻碍、损害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本条采用总—分的立法架构。第一款是总括性规定,指明公司享有生存权与发展权,并明确这两项权利的性质是公司的基本人格权。第2款确立公司的生存权,第3款确立公司的发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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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作为目的性运作的学问,法规范始终在追寻特定的目的。目的性思考是一种从高位阶的总体出发所作出的思考,也是由目标出发的思考[35]。《公司法》的目标是什么?或许从不同角度出发,有不同的目标定位。但首要目标是保证公司生存、促进公司发展。只有公司能够“正常生存”,实现“更大发展”才能保障股东、债权人、劳动者等成员的利益,才能履行社会责任,才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通过权利法定化的方式,使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成为价值判断的直接依据。这意味着,当其他主体的行为损害公司生存与发展时,只需要主张“公司有生存权与发展权”就可以将此种行为评价为非法,而无需通过其他理由间接证明公司的主张正当。商业机会对公司生存发展至关重要,合同法却不保护公司商业机会,也慎用惩罚性违约金,而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可以成为保障公司商业机会的法律依据。于公司内部而言,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作为法律规则,也作为一种理念融入公司法律制度及公司经营的始终。公司所承担的义务及其他成员的权利是有边界的,此边界就是公司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边界是不能威胁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股东要求利润分配的前提是不能损害公司的生存权与发展权;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获得权需要与公司生存发展状况适配。于公司外部而言,公司权利与国家义务是一体两面的问题。公司享有生存权与发展权,国家有不断降低公司准入门槛、简化公司设立程序、使公司高效便捷设立并维持其生存的义务,还有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政策支持、促进公司发展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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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国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中全球排名第31名,首次进入全球前40名。2021年,世界银行宣布停止发布《营商环境报告》。营商环境的改善有两个层面的含义:评价指标;实质意义。
世界银行宣布暂停营商环境排名,是因为“数据违规”及“人员操守”问题,并非因为评价指标而遭受质疑。《公司法》确立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有利于完善评价指标所指向的内容。例如:开办企业指标测评内容为,依法成立和正式经营一家公司所需的程序数量;完成每项程序所需的时间;完成每项程序所需的成本;最低实缴资本。其测评的是设立公司是否简易、便捷。公司生存权的首要内容正是公司高效、便捷的依法设立。再如:合同执行测评内容包含时间、成本、程序,主要测评案件从原告提交诉讼到最终获得解决所花费的时间、费用和步骤。《公司法》确立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有利于提升公司纠纷解决的效率。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围绕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落实对取消及下放的审批事项的监管措施与责任[24],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制度、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数字政务共享、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等措施,是从本质上优化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3条指明要实现的目标是“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加发展动力”。此即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所要解决的问题。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从公司法的角度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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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的目标之一是注重法律体系性与协调性。《民法典》第206条第3款赋予市场主体发展权利。《公司法》作为《民法典》的特别法,并未确认与细化公司的发展权。此次《公司法(修订草案)》在现行《公司法》的基础上修改近 70 条,但对公司作为主体的价值及权利关注不足。日本公司法修改的理念一方面是防止恶性事件的再次发生,另一方面是着眼于公司的发展[36]。中国公司法修订同样应将“向后看”与“向前看”相结合,在规制公司行为的同时,也要关注公司的生存与发展。
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是《公司法》应肩负的四大历史使命之一[5]2。关注公司主体性价值,公司作为法律主体实现其自身发展是公司法改革的方向。公司法改革的目标是构建“四自”型公司法:(1)“自主型”公司法,即将以往“为股东做主”的法律父爱主义改革为“由股东自主”的股东自主主义;(2)“自治型”公司法,即将以往重“政府管制”改革为“公司自治”;(3)“自由型”公司法,即将以往政府“干涉经营”改革为公司真正的“营业自由”;(4)“自律型”公司法,即将以往公司监管重点由政府的“他律”改革为由公司“自律”[17]102。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四自”型公司法的重点在于“自”,即公司自身。公司法改革更应当从公司自身着手,关注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公司的生存发展是促进国家发展的工具,应是公司法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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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公司法修订有实质性的进步,而不是徒有形式主义的创新,是公司法学者及立法者需要不断追问的命题。“幼稚”的法学在逐步走向成熟,“单薄”的公司法在日益走向厚重。公司法修订不能再仅仅满足于移植外国法律制度,更应当立足于本土,思考中国公司法能给世界公司法律制度带来怎样的贡献。确立公司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将是中国公司法为世界公司法律制度做出的具有时代性与本土性的贡献。
The Corporate Law Should Establish the Company’s Right of Existence and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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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使广大市场主体能够“正常生存”,实现“更大发展”。公司是最重要、最活跃的市场主体。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公司法》确立公司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市场主体重要论述的贯彻。现行立法并未采取权利法定化的路径,导致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无法成为价值判断及司法裁量的直接依据。此次公司法修订应在总则部分确立公司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这两项权利是公司的基本人格权,贯穿于整个公司法规范体系及公司生命周期。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的确立有助于公司的“正常生存”与“更大发展”,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亦有助于精准定位公司法改革之方向。Abstract:President Xi has made it clear that market entities should be able to “survive normally” and achieve “greater development”. Company is the most important and active market subject, and the corporate law is the basic law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system. The corporate law establishes the company’s right of existence and development, which is the implementation of president Xi’s important exposition on market subjects. However, the existing legislation does not take the path of legalization of rights, so the company’s right of existence and development cannot become the direct basis of value judgment and judicial discretion. The revision of the corporate law should establish the company’s right of existence and development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These two rights are the basic personality rights of the company and run through the whole corporate law system and the life cycle of the company.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ompany’s right of existence and development is conducive to the “normal survival” and “greater development” of the company, to optimize the business environment, and to accurately locate the direction of the reform of the company law.注释:1) 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提到“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产生巨大冲击,我国很多市场主体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他从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及弘扬企业家精神两大方面阐述市场主体生存发展遭遇的困境,并从落实好纾困惠企政策,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等方面提出解决措施。2)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5、第16条职工保障条款从公司内部视角体现三者的联动,劳动权是最基本的个人生存权,公司为劳动权的实现提供平台。劳动者是公司人力资本的投资者,也是公司价值的创造者,是公司生存发展的人力要素。个人与公司的生存发展是国家生存发展的前提,国家生存强大促进个人与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实现。而这一切的终极目标是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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