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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研人员个人或其它法人主体申请知识产权,就不属于职务科技成果了吗?

王某是某重点高校的在职教师、科研骨干,他同时以个人名义在校外创办一家企业,对其在高校研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和产业化。在此过程中,王某及其企业未履行知识产权等相关管理手续。王某拍着胸脯表示:“我从未侵犯单位知识产权,虽然成果是在学校研发的,但凡是涉及申报知识产权保护,我都是以我自己公司的名义申报的,公司是专利的专利权人,跟学校没有什么关系。”

事实并非如此。一项科技成果是否属于职务科技成果,是由取得该项科技成果的来源所决定的。凡是通过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就属于职务科技成果。对于职务科技成果,科研人员如擅自以个人名义,或以关联企业等主体申报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为,属于侵犯单位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即使非法获得了专利授权,也不能更改职务科技成果的法律事实。根据上文的描述,毫无疑问,王某侵犯学校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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