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国工作人员在国内工作期间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
2003年6月4日18:27 华人华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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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劳社养发[2001]14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劳资处,各中央在京企业,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国工作人员在国内工作期间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98号)确定的原则,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国工作人员在国内工作期间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复函》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二ОО一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回国工作人员在国内工作期间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198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回国高级科技人才中持国外绿卡在国内工作人员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函》(京劳社养函[2001]5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回国工作,凡同国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参加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这些人员同国内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境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并根据职工申请,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将其个人帐户结余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此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退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ОО一年九月十日
(北京市侨办侨政处 陶世俊提供)
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