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家具资产的管理,维护家具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家具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家具资产购置及验收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预算经费、科研经费、专项经费等购置以及通过捐赠、调拨、调剂等渠道添置的家具资产。
第二条 学院(部、处)购置家具均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并填写《bob手机在线登陆物品采购(工程项目)申请表》报送实验室设备处审批。
第三条 实验室设备处应根据购置单位需求,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家具采购的相关规定组织采购事宜。
第四条 家具资产验收时,购置单位应填写《固定资产家具验收单》,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登记后,购置单位持验收单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第六条 附属于建筑物并随基本建设购入的家具资产,由交付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家具验收单》,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登记后,持验收单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第七条 通过捐赠、调拨、调剂等渠道添置的家具资产可参照同类产品价格,结合新旧程度估价,由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家具验收单》,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登记后,到财务处办理家具资金帐入账手续。
第三章 家具资产使用管理
第八条 学校家具资产实行校、院(部、处)两级管理。
第九条 学校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建立家具实物资产帐,完善家具资产的验收登记、调剂转让、清查、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十条 学院(部、处)应建立家具实物明细账,完善家具资产购置、验收、保管、维护、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学院(部、处)应设专人管理家具资产,按使用房间建立家具管理责任制,确保家具实物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二条 学院(部、处)应每年进行一次家具实物资产的清查,核对帐物,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送清查结果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对清查结果报告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学院(部、处)对长期闲置不用失去使用价值的家具,或更新后的旧家具,可在本单位内部和学校范围转让调剂使用。
第十四条 家具资产的转让调剂应由转让单位、受让单位共同填写《固定资产转移单》,由双方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登记后生效。
第四章 家具资产报废及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部、处)对正常使用磨损,毁坏不能继续使用的家具资产应及时清理并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废,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六条 申请家具资产报废单位应填写《家具报废申请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
第十七条 对报废家具资产原值超过 5 万元的,申请家具资产报废单位应填写《bob手机在线登陆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审核批准后上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家具资产审核报废后,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统一核减家具实物资产帐和家具资金账,使用单位核减家具实物明细账。
第十九条 对大批量报废的家具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报废回收,家具净残值收入按规定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原值超过 5 万元的报废家具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招标回收。
第二十条 由于个人原因造成家具资产的损失,视情节由责任人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