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bob手机在线登陆公用房屋出租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5-12-30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用房屋出租管理,维护学校管理秩序,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用于出租的公用房屋(以下简称出租房屋),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学校规定规划、核定,获得学校批准允许出租的房屋。
第三条 学校公用房屋用于出租的房源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服务、公共活动等各项办学需要的前提下负责统一规划和核定,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四条 学校授权学校房地产办公室(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单位)代表学校在授权范围内对允许用于出租的房屋行使经营管理权,负责起草、洽商、签署和履行租赁协议,实施对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受托管理单位签订《出租房屋委托管理合同》,以合约的形式授权其对出租房屋进行经营管理,明确其经营管理责任和管理费用等事项。
第六条 学校对房屋出租实行严格控制,全校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原则上不允许出租房屋和使用公用房屋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 后勤集团、劳动服务公司使用的房屋需要出租,必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查,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八条 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租学校公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收回其房屋并没收出租所得,并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九条 受托管理单位出租房屋的使用性质和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学生与教职工生活的正常秩序和学校的整体规划。
第十条 出租房屋收入由受托管理单位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各项费税据实列支。学校根据《出租用房委托管理合同》向受托管理单位返回管理费。
第十一条 受托管理单位代表校方与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条款应当齐全,内容合法、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严谨,充分维护校方的合法权益。
签约前,受托管理单位应当对承租方严格进行资信审查,对其履约能力进行评估,积极防范法律和经营风险。
第十二条 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受托管理单位不得允许承租方改变承租房屋的用途、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转租。对违反合约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或视情节予以收回出租房屋。
第十三条 合同期满承租方退出原租赁房屋时,由受托管理单位进行验收并结清有关费用,如有房屋设施损坏要酌情赔偿。
第十四条 受托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学校将视情况扣减管理费或取消其经营管理资格。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