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用房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 效率,依据《中央及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 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用房是指产权归bob手机在线登陆(以下 称学校)所有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配套建筑。
第三条 始终坚持以bob真人app下载为核心的办学目标,学校公用房 优先保障教学、科研任务,助力学校“双一流”发展。
第四条 学校公用房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动态调 整、协议约束”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房屋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学校公用房 管理相关政策,协调各单位推进有关工作,监督学校房屋管理。办 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公用房的管理部门,依据 本规定开展公用房的管理工作,制定、修改、完善各类公用房管 理的实施细则。
第三章 公用房类型与配置
第七条 公用房按照使用用途分为以下六种类型:
(一)校教学及其辅助用房,是服务于教学任务的公用房,包括教室、图书馆、档案馆、计算机中心、体育活动场所、活动中心(包括面向学生、留学生、教职工等提供服务的场所)、会堂等。
(二)校党政机关用房,是指校管理部门、教学科研机构(非 学院)、教学科研辅助机构、服务支撑机构使用的公用房,包括办 公室、服务用房等。
(三)学院公用房,是指各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办公等所 使用的公用房,包括各类实验室、院系党政管理办公室、教师办 公室、学生活动用房、资料室、档案室、会议室、接待室、报告 厅、专用教室等。
(四)科研协议用房,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用房内配置一 定面积的科研协议用房,用于支持重大科研项目或科技创新平台 使用。
(五)成果转化用房,是指学校授权bob手机在线登陆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等单位管理的学校公用房。
(六)后勤保障用房,是指承担校园服务、水暖电供应及维 修、消防、监控设施、生活服务及配套等任务的公用房,包括食 堂、浴室、学生公寓、教职工公寓、教工周转房、医院、幼儿园、 附属中小学、变电站、配电间、水泵房、锅炉房及其他相关附属 设施的用房等,以及通讯、消防和地下空间(含人防)等用房。
第八条 公用房管理原则与配置标准
(一)按照“优先配备、足额保障”的原则管理校教学及其 辅助用房,可在国家标准基础上适度放宽。
(二)按照“标准配置、按需申请”的原则管理校党政机关用房,配置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 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 2674 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按照“定额免费、超额收费”的原则管理学院公用房,成 本核算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制定并适时调整。
(四)按照“进驻申请、有偿使用”的原则管理科研协议用 房,计价方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制定并适时调整。
(五)按照“管理备案、孵化使用”的原则管理成果转化用 房,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按照与学校协议约定自行管理。
(六)按照“定向配置、专房专用”的原则管理后勤保障用房。
第九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按时与各公用房使用单位签 订《bob手机在线登陆公用房使用协议书》,明确双方权责关系。
第十条 校党政机关、各学院对学校整体配置的公用房资源可 以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再配置,配置方案应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备案,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如改变公用房使用用 途,须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资产与实验室管 理处审批。
第四章 公用房的调配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调配公用房。 第十二条 单位需要调整公用房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审核。
第十三条 涉及较大面积调整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请 房屋资源管理委员会研究讨论,形成分配建议方案,提交主管校 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日常性公用房调整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 学校发展规划和相关会议决议精神,提出分配建议方案,提交主 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办理公用房使用登记调 配手续,通知用房单位办理公用房交接手续,签订《北京理工大 学公用房使用协议书》。
第五章 公用房的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公用房重点保障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和公 共服务等用房需求。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所使 用的公用房转让、出租、出借,或作为资产用于投资、入股、抵 押等。如有违反,学校除收回所涉及的公用房和所得收益外,将 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各单位履行公用房的消防、治安及建筑等安全监 管义务,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责任要求。严禁任何单 位或个人利用公用房从事污染环境或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生产活 动,严禁利用公用房从事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各类活动。
第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改变公用房的原始结 构,实施改建、扩建、装修、加层、封堵门窗、拆建隔断等行为。如确有需要,必须办理申报手续,经相关部门联合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改动楼宇内部的送配电 系统、消防系统、给排水系统、暖通空调系统、安防系统等。
第二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占用公共空间(如楼梯、 走廊、门厅、卫生间、设备间、储藏间、工具间等)、堵塞消防 通道。一经发现,学校有权要求其拆除并恢复原状,由此所发生 的费用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楼宇内,除安排必要的治安值班人员 外,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公用房内住宿。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类新建公用房竣工验收后,纳入全校公 用房管理范围,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用房调整时,涉及向学校交回公用房的,原 使用单位须做好屋内资产、水电、卫生等善后事宜。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退休、调离或岗位变化时,须及时 向所在单位交回其使用的公用房。如未及时退还,由所在单位负 责收回。退休后返聘人员使用的公用房,由聘用单位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内部调剂。
第二十五条 对逾期未交还或未腾退应交公用房的单位或个 人,学校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强制收回公用房,并追究相关责任,产 生的后果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公用房进行清理检查,对 利用率低或用于存放闲置设备设施、杂物等的公用房进行回收,提高公用房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七条 闲置时间半年以上的公用房,由使用单位收 回,用于本单位内部调剂使用。闲置时间一年以上的,由学校收 回,并在全校范围内调剂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房屋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