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构建和谐校园,促进依法治校,提升学校管理水平,全面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9号),按照相关工作要求,有效推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理解信息公开工作的意义
2010年6月,教育部制定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以部令的形式发布实施,这是深入推进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制定和实施《办法》是国家进一步深化高校校务公开,促进高校依法治校,提升高校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加强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全校各部门要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和要求,切实提高对信息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在以往做好校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内容,提升工作水平,努力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为学校的改革发展注入强劲的动力,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切实开展好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和维护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保障学校健康发展。
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依法公开,规范透明,监督有力;坚持求真务实,公正公平,高效廉洁;坚持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突出重点;坚持结合实际,常抓不懈,突出成效。
三、公开内容
依照《办法》规定,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都应依法公开,接受监督。在予以公开的信息中,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信息公开前,需履行相应的保密审查,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对于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相关学院、部(处)级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一)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1.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2.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5.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6.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7.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8.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9.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10.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11.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除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二)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的;
3.涉及个人隐私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2项、第3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四、组织领导
校长是学校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充分发挥纪委监察机构协助监督的作用,其他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和监督责任。学校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事务和组织协调工作,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信息公开工作,保证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场所、设施设备,所需经费要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学校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1.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2.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3.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4.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5.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6.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7.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8.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学校要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各学院、部(处)级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信息公开工作作为依法治校的一项重要内容,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要落实责任制,明确工作分工,层层抓落实,切实把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五、工作途径和工作要求
(一)工作途径
1.通过校园网、校报、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公开信息;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2.在校园网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将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二)工作要求
1.在校园网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广泛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办法》发布以后的信息进行全面清理,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2.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3.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对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申请获取的相关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6)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六、监督和保障
1.纪委监察室设置信息公开监督电话(68912257)。每年定期召开信息公开工作检查会,由师生员工派代表参加,广泛听取意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评议制度,成立信息公开评议委员会,定期召开评议会议,并公布评议结果。
2.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长效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把信息公开工作作为依法治校的一项重要内容常抓不懈。学校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每年编制学校上一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3.建立科学有效地监督保障机制,推进信息公开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充分发挥师生民主监督、监察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对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定期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检查核查。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有效性。
4.加强信息公开的投入和政策支撑,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在人员、经费、设备、场地等方面保证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