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位【2010】8号
各学院、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bob手机在线登陆自行审核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办法(试行)》经2010年5月21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九届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现予以下发,望遵照执行。
附件:《bob手机在线登陆自行审核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办法(试行)》
bob手机在线登陆自行审核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办法(试行)
学科建设是带动学校发展和水平提高的关键。优化学科布局,调整学科结构,是学校学科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委托部分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核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和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的通知》(学位[2010]19号)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我校自行审核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下称“一级学科博士点”)和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下称“一级学科硕士点”)办法。
一、自行审核一级学科博士点和一级学科硕士点的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1. 要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充分发挥学校办学自主性,提高研究生创新能力和培养质量,推动研究生教育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2.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优化学科布局,调整学科结构,注重可持续发展;建立“有上有下”的动态调整机制,促进学科实力的提升,避免学科建设的盲目性和片面追求增加授权点数量的倾向。
3. 要结合学校学科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评价指标体系要科学、合理、精简、有效;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做到依靠专家、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廉洁评审。
二、自行审核增列一级学科博士点和一级学科硕士点的基本要求
1. 拟申报增列的一级学科博士点和一级学科硕士点必须达到申报授权点最低要求(附件一),并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附件二)。
2. 拟申报增列的一级学科博士点,在该一级学科下应已有二级学科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或已具有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
3. 拟申报增列的一级学科硕士点,原则上在该一级学科下应已有二级学科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
三、自行审核增列一级学科博士点和一级学科硕士点的程序
1.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要求以及下达的一级学科点增列限额,由学校统一部署。
2. 达到申报授权点最低要求,并具备相应基本条件的拟增列一级学科点填写《自行审核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或《自行审核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附件三)。
3. 所在学院对拟增列一级学科点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审核是否已达到申报授权点最低要求,且具备相应基本条件,在《bob手机在线登陆一级学科点自行审核情况表》(附件四)上签署意见。
4.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拟增列一级学科点的申报材料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期10天),接受查询和异议。
5. 拟增列一级学科点的申报数量未超过增列限额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按相关学科组成由校内3人、校外4人组成的同行专家组,听取相关拟增列点的汇报,审核有关材料,并对是否同意增列进行表决,在《bob手机在线登陆一级学科点自行审核情况表》上签署意见。
拟增列一级学科点的申报数量超过增列限额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委托3个在拟增列一级学科已有授权点的学校,聘请同行专家对拟增列一级学科点进行评议。
6. 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核有关材料,审阅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处理异议情况,并对是否同意增列进行表决,在《bob手机在线登陆一级学科点自行审核情况表》上签署意见。
7.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拟增列一级学科点的《简况表》和汇总表(附件五)上传至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授权审核工作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20天),接受查询和异议。
8.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拟增列一级学科点的审核汇报,审核有关材料,审阅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处理异议情况,并对是否同意增列进行表决,审定学校拟增列的一级学科点。
9.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学校自行审核增列一级博士点、一级硕士点的工作报告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有关材料报送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四、自行撤销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的程序
1. 研究生院(对全校学科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相关学科点)、学院(对相关学科点)和学科点(对本学科点)均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撤销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申请,填写《撤销学位授权学科点申请表》(附件六)。
2.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3. 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是否同意撤销学科点进行投票表决。
4.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拟撤销学科点的情况汇报,听取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拟撤销学科点的审核汇报,审核有关材料,对是否同意撤销学科点进行投票表决,审定学校拟撤销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
5.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学校自行审核撤销博士点、硕士点的工作报告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有关材料报送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五、附则
1.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行专家组进行审核或审定时,需召开全体会议,出席会议委员(组员)人数达到全体委员(组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时会议有效,会议决定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出席会议委员(组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即为表决通过。
2. 本办法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开始实施。
3. 本办法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