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制定行政规章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性、合理性,推进我校依法治校的总体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bob手机在线登陆行政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学校自主权范围内,为组织和管理各项工作,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在全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等规范性、制度性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办法。
学校各部门和单位内部工作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不适用本办法。
违反本办法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规定。
第五条 制定规章,应当从学校全局和整体利益出发,贯彻学校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体现改革创新精神,避免片面强调本部门或单位的权力和利益。
第六条 制定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等管理相对人及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第七条 制定规章,应当体现管理、服务部门和单位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部门或单位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
第九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为“规定”、“办法”、“细则”。对某一项具体工作、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措施,或者为贯彻执行上级某一项决定、规章,可称“意见”、“通知”。
第十条 规章名称为“规定”、“办法”的,应当用条文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规章名称为“意见”、“通知”的,应当使用段落式表述。
第十一条 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词准确、文字简练。内容需明确、具体、凝练,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规章执行中有关程序、步骤等内容,可以“实施细则”的形式另行发布。
第十二条 规章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解释。其中,起草、审核、决定、公布是必经程序。
第十三条 职能部门和单位认为有必要制定一项规章时,应当向主管校领导提出立项建议并获得批准。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规章的名称;
2.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3.制定规章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4.制定规章的基本思路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立项建议得到批准后,相关部门或单位在学校的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起草规章。
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和单位的规章,由确定的牵头部门或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起草。
第十五条 起草规章,应当认真学习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通过书面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教代会、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师生员工的意见,涉及专业性问题的,还应当听取有关方面专家或专业人员的意见。
第十六条 规章起草工作完成,由起草部门或单位的第一负责人签署后,将草案和说明及有关材料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核。
几个部门和单位共同起草的,由各部门和单位的第一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十七条 主管校领导审核规章草案,应当主持召开有起草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规章的管理服务对象代表等参加的专题会议。
内容涉及全体教职工和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章草案,在报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之前,应当实行全校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规章草案经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起草部门或单位:
1.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规章制定原则和程序的;
2.体例和表达方式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3.不具有可操作性的;
4.与学校现行的规章冲突的,但属于对现行规章进行修改的草案除外;
5.与学校现行的规章重复的;
6.经负责起草的部门或单位与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充分协商,仍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
第十九条 通过审核的规章草案,由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依照学校议事程序审议决定。
校长办公会审议规章草案时,由起草规章的部门或单位作说明。
第二十条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规章,由校长签署颁发决定。
校长办公室依据颁发决定,按照《bob手机在线登陆行政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印发文件,以校长签发的“bob手机在线登陆令”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规章由校长办公会授权起草部门或有关部门进行解释。
第二十二条 规章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对已公布的规章进行经常性的清理,依据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第二十三条 修改、废止规章,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章修改后,应当及时公布新的规章文本。
新规章代替旧规章的,新规章应当明确废止旧规章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长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