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bob手机在线登陆设立bob手机在线登陆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的学位授予、学位授权点增列审核以及研究生导师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二十一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每一届委员至少应有三分之一为上届委员。委员应包括学校的有关领导、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委员应从我校教授或者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中遴选,其中博士生导师至少应占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三人,秘书一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和委员由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校长聘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举行全体会议,如有工作需要,可以召开主席会议、主席扩大会议或全体委员会议。会议均由主席召集和主持,副主席受主席委托也可以召集和主持会议。主席会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组成,秘书列席会议。主席扩大会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相关人员组成,秘书列席会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经全体委员总人数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表决可采用不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第五条 委员由于工作变动,或由于退休、出国、生病等原因长期不能参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活动者,经主席会议通过,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将不再担任委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总人数在计算时应相应减少。如有必要,经主席提名,主席会议通过,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可增补委员。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按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或学科设置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副主席一至三人,秘书一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任免。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对应的学部中相关学科委员担任。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bob手机在线登陆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章 各级组织机构职责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定我校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审定我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审定我校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标准,审定我校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基本条件;
(二)在我校获得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内,受理有关人员对博士学位的申请,审查并作出授予、缓授或者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授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作出授予、缓授或不授予学士和硕士学位的决议;
(三)复核学位授予决议,作出授予学位或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议;
(四)评选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推荐全国、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五)组织实施对我校博士学位授权点、硕士学位授权点、研究生导师以及学位授予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六)负责我校学位授权点的增列审核;
(七)负责我校研究生导师的选聘和招生确认等工作;
(八)处理我校与学位相关工作中的争议和异议事宜;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上级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分支机构,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并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履行职责。其职责:
(一)在不低于学校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审定所涵盖学科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所涵盖学科学士、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标准;确定所涵盖学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毕业条件;
(二)审查并决定是否接受学位申请人提交的学位申请;
(三)审批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四)审议并作出授予、缓授或不授予学士和硕士学位的决议;
(五)审议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缓授或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
(六)审议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已授予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
(七)推荐全国、北京市、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八)负责所涵盖学科的学位授予质量监控和评估;
(九)负责所涵盖学科博士生导师初选和招生确认等工作;
(十)负责所涵盖学科硕士生导师的选聘和招生确认等工作;
(十一)负责对所涵盖学科的调研,并对学科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二)审议与学位相关工作中的争议和异议事宜;
(十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及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是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各分委员会服务;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处理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学位及其他方面的各项工作。其职责:
(一)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一切准备工作及会议期间的各项服务工作;
(二)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三)负责办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有关事项;
(四)负责授予学位人员的备案工作;
(五)负责学位证书的制作与颁发;
(六)负责学位授予后有关文件材料的归档和信息上报工作;
(七)组织对学位授予质量进行各类检查与评估;
(八)负责组织各级各类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和推荐工作;
(九)负责研究生导师选聘和招生确认等组织工作;
(十)负责组织学位授权点的增列工作和国家重点学科等的申报工作;
(十一)处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布置的有关工作;
(十二)受理与学位相关工作中的争议、异议等事宜;
(十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未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bob手机在线登陆的名义从事与学位工作相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bob手机在线登陆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bob手机在线登陆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