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学校发展,优化人员结构,实现新老交替,保证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稳步提高,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离退休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退休年龄和条件
(一)退休
教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其中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的;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由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部门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由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部门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部门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部门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延期退休
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根据国发[1983]141号文件的精神,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对其中少数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且能胜任现岗位职责的正高级职称专家,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延长退休年龄的条件及岗位为:
1.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国家级)、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北京市)、博士生导师、经国务院审批的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可以延长到65周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评审的我校前五批博士生导师,可以延长到70周岁。
2.不符合第一款,经学校认定的重大(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不包括子课题负责人),重要学科带头人,在全国性学术团体(包括学会、协会、研究会)担任副理事长(包括相应的职务)以上职务的少数专家,及担任部委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任,在新学科、重点学科及特殊专业担任研究生学位课、本科生主干课教学的少量优秀教师,可以适当延聘,原则上每次延聘不超过一年。
3.其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人员。
4.根据人退发[1990]5号文件的精神,对于女性高级专家(指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凡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休。
(三)提前退休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参照国家公务员有关规定和北京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办法及兄弟院校相关政策,对确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工作和部分未聘岗人员可申请提前退休。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1.干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龄满20年。
2.工龄满30年。
(四)退职
经区级以上医院和劳动鉴定部门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或提前退休条件的,或者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工龄不满10年的,应当退职。
二、退休后待遇
(一)退休
1.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发放退休费,其标准及比例规定如下:
非因工致残办理退休人员,其退休费按本人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退休时工作满35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因工致残办理退休人员,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的90%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的80%发给。
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
2.根据国发[1983]141号文件的规定,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的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
3.执行bob手机在线登陆关于“退休职工兵工补贴”的规定。
4.对从事普教工作(小学、幼儿园)累计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教师,在小学、幼儿园退休时其退休费按本人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的100%计发。
5.对于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以及护士(护士工作满20年),其工资提高10%部分,均可以作为计发退休费基数。
6.工作人员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在退休时均按100%发给。
7.对于北京市相关津补贴标准,均参照北京市政策,按照学校相应文件执行。
(二)延期退休
延期办理退休人员延聘期间按照在岗职工享受相关待遇,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退休职工待遇。
(三)提前退休
1.提前退休人员薪级工资可提前晋升,具体为以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数作为提前晋升薪级工资的级数,最高不超过5个薪级级数。
2.提前退休人员退休费比例按照正常办理退休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3.提前退休后的工资及其他一切待遇享受我校正常办理退休人员的同等级待遇。
(四)退职
退职后,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
三、办理退休程序
(一)退休
考虑到学校工作的性质,我校对退休采取每年办理两次的方式,分别由人事处、组织部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后,在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的最近月份(3月1日—8月31日出生的人员在8月份,9月1日—次年的2月28日出生的人员在2月份),通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通知本人,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下一个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二)延期退休
延长退休年龄的审批程序为:各单位在每年学校下达核对退休年龄人员的出生年月时(副处级以上干部由组织部负责,其他人员由人事处负责下达),将拟延长退休年龄人员的申请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送人事处、组织部(申请表中要明确延聘时间及延聘期间的任务);人事处、组织部在征求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然后通知各单位执行。
具有副高职称的女职工,到55周岁自愿延聘者,提交延聘申请报告,基层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酌情审批并报学校备案。
(三)提前退休
学校按月办理提前退休审批工作。其程序为: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写《bob手机在线登陆提前退休人员审批表》。
2.基层单位同意后签章。
3.处级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审批;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校长办公会审批;其他人员由主管人事校领导审批。
四、其他相关规定
1.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退休年龄的确定是根据人事档案,由人事处将即将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名单通知所在单位核实。对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其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2.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教职工,凡涉及到更改出生年月和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也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由学校继续调查核实,待查证核实后,再予以更改。
3.退休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要严格按国家及学校的规定办事,要提前做好接近退休年龄人员工作接替的准备工作,至少提前半年做好人员调配及工作衔接的安排。要做好退休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关心其生活及身体状况,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安度晚年,并支持鼓励他们继续为国家和学校的建设做出贡献。
五、本规定出台后,如遇国家出台新的政策,以国家政策为准。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bob手机在线登陆退(离)休工作暂行规定》(人字[1997]49号)、《bob手机在线登陆关于教职工退(离)休后福利待遇的规定》(人字 [1997] 50 号)、《bob手机在线登陆关于教职工提前退休的办法》(校办字[2001]61号)同时废止。